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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,张某到南京一家企业入职,去年7月,他主动联系人事部门要求开除他,以便他领取失业金。

被拒绝后,张某从8月开始无故旷工,企业遂将其开除。

张某却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,要求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及12万多元的经济赔偿金。法院审理认为,张某确实存在旷工行为,根据公司的奖惩条例,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。

因此,判决公司支付其8月份工资差额813元,驳回其他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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